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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被鉴定为淫秽物品:3名写手二审中由主犯改为从犯获刑3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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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09 14: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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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网络上创作发布的小说被鉴定为淫秽物品,李某、曾某和肖某某三人被安徽淮北警方抓获。

网络小说被鉴定为淫秽物品:3名写手二审中由主犯改为从犯获刑3至4年

澎湃新闻4月8日获悉,今年3月初,淮北中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李某、曾某、肖某某属于从犯,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处罚金。

二审中,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所写的小说不是淫秽物品,具备文学及艺术价值,并提交了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等四名专业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学及艺术价值”的报告。二审法院则认为,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说明,以及五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均证明涉案作品不具有文学和艺术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一审时,法院认定3人系主犯,判处3人有期徒刑六至十年不等。而作为此案的主犯、网站的搭建者,王某某二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还有其他写手也被判刑。

小说被认定为淫秽物品,3名写手被抓

1977年出生的李某是河南南阳人,大专文化,有正式的工作。知情人士介绍,闲暇之余,李某喜欢在网上写小说,并有一定的收入。

2022年9月,李某被安徽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队抓获,次日被刑拘。同一时期,广东汕头的肖某某、河北邯郸的曾某也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拘。

李某等三人涉嫌的罪名均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后检方对三人提起公诉。

知情人士透露,王某某搭建了网站,吸引一批写手去写小说。案发后,不仅王某某被警方抓获,一批写手也被追究刑责。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李某是案涉六朝系列电子小说的第一作者,该系列小说是其与另一网文作者合著,为历史穿越题材,讲述了两位男主角穿越到中国六个历史朝代,并参与历史大事件的经历,其中掺杂两性露骨描写。

据判决书,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李某、曾某、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制作包含淫秽内容的电子小说,并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传播。

其中,李某制作《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等六朝系列电子小说,并通过上述方式对外销售、传播,非法获利30万余元。经淮北市公安局鉴定,该三部电子刊物均属于淫秽物品。

曾某制作电子小说《都市偷香贼》《女神代行者》,并通过上述方式对外销售、传播,非法获利25万余元。经淮北市公安局鉴定,该二部电子刊物均属于淫秽物品。

肖某某制作电子小说《逍遥小散仙》,并通过上述方式对外销售、传播,非法获利23.4万余元。经淮北市公安局鉴定,该电子刊物属于淫秽物品。

网站搭建者被判刑十年

涉案网站的搭建者王某某也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

一审中,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王某某认罪认罚。

二审判决书显示,淮北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王某某与其他制作者约定分成比例,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作品,收取资金,分配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二审审理中积极交纳部分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2024年12月,淮北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王某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6万元。同时,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曾认定李某等3名写手系主犯

一审时,淮北市相山区法院认为,李某、曾某、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肖某某系情节严重,李某、曾某均系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曾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2023年9月,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肖某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人具备处以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李某、肖某某选择了上诉。

2024年4月、2025年2月,淮北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时,李某和肖某某均认罪认罚。两人的辩护人提出,其创作的小说具备艺术价值,不属于淫秽物品;涉案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出具主体、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缺乏对案涉作品艺术价值的鉴定,不具有证据资格及证明力;两人系从犯,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对此,淮北市检察院表示,相关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文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肖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辩论焦点:案涉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所写的小说不是淫秽物品,具备文学价值,并提交了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等四名专业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学及艺术价值”报告。

该报告显示,四位说明人均为文学从业者及教育者,属于在文学价值认定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四人认为李鑫的《六朝》系列小说属于东方幻想类小说,且属于此类作品中较为优秀者,具备文学及艺术价值。其中含有少量性和身体性描写,在小说的人物塑造和情节推进中有相当文学性作用。

关于涉案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淮北中院二审认为,经查,关于涉案电子小说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应属于刑事审查认定。二审期间,淮北市公安局出具说明以及五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均证明涉案《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逍遥小散仙》不具有文学和艺术价值。

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李某主观上无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故意。对此,淮北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小说整体具有诲淫性,不具有文学和艺术价值,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涉案小说发布的网站及获利模式,可以认定李某主观上具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

此外,淮北中院对李某等三人的犯罪金额作出了重新认定。

淮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肖某某以及曾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李某、曾某均系情节特别严重,肖某某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肖某某、曾某仅负责写作淫秽小说,涉案销售网站由同案犯王某某制作,王某某向李某、肖某某、曾某约稿、催稿,并负责销售,李某、肖某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曾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今年3月初,淮北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李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1万元;肖某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曾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6万元。同时,李某、曾某、肖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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