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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002512)被行政监管,股民索赔可期

  • 情感
  • 2025-01-03 15: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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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1日,福州达华智能(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华智能,代码:002512)发布《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查明,达华智能存在四大违规事项:

  一、未披露重大合同及相关财务资助事项。 2021年12月2日,达华智能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合同金额79,499万元,该合同构成向昆山之奇美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福米科技转出资金14,000万元,与公司时任董事长发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达华智能处置子公司中山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股权,2023 年未完成青岛融佳、中山德晟控制权转移,但达华智能提前在2023年确认青岛融佳和中山德晟处置收益,虚增利润总额6,111.63万元,导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四、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正确。福米科技福米产业园福美项目土建部分已于2023年6月竣工验收,但公司未及时将相关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暂停相关专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计提。福米科技已于2022年6月暂停福米产业园在建工程模组项目施工,于2023年10月签订模组项目收购合同,但公司在停工期间错将相关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计入在建工程。上述事项导致达华智能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28.91万元,2023年虚增利润总额2,929.37万元,导致2022年及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达华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达华智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达华智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达华智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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