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在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五篇大文章”,有助于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二、《通知》起草原则是什么?
一是服务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股权投资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弥补监管制度短板。三是引导保险机构专注主业。引导行业明确长期发展定位与战略,审慎稳健开展与保险业相关的重大股权投资,促进投资与保险保障业务的协同发展。
三、《通知》调整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主要考虑是什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做好“五篇大文章”。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此次《通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与保险业相关的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四、《通知》对保险公司加强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作出了哪些安排?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实行“新老划断”,新增股权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报监管后实施。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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